发文单位:象州县教育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19日 |
标 题:关于下达2019年秋季学期(第二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象教发〔2019〕47号) | |
发文字号: 象教发〔2019〕47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2日 |
各乡镇中学、中心校,县直各有关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桂财教〔2019〕1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以2019年秋季学期实际回校学生人数为依据,下达义务教育学校2019年秋季学期(第二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规定,自2016年起,全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生6000元/生·年,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桂财教〔2006〕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实行政府采购。
附件:2019年秋学期(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分配表
象州县教育体育局 象州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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